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2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0416 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刪除第16 條、第1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6000479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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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財務或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係指具有下列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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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金來源過度集中於非金融機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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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公司與他人簽訂對其營運有重大限制或顯不合理之契約,致生不利影響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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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與他人共同使用貸款額度而無法明確劃分者。但母子公司間共用貸款額度,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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