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7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3001 4016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之 2、第20條;增訂第12條 之3條文,並自103年7月28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30024704號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前,除有第十條第七款第十九目之情事外,曾主動發布或洩露申請發行訊息者,本公司得函請其注意改善。如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曾因本項事由經本公司函請注意改善者,本公司另得處以新臺幣參萬元至壹拾萬元之違約金;情節嚴重者並得限制其一個月內不得申請發行權證。
  2. 發行人申請前一周內,媒體曾具體揭露該發行之標的證券相關訊息者,本公司不予同意該權證申請發行上市。
  3. 有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申請、權證之申請發行或權證存續期間暨期後之相關事項,發行人或受委託之風險管理機構就應申報、公告、揭露之事項如有缺失者,本公司得函請發行人注意改善。如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曾因本項事由經本公司函請注意改善者,本公司另得處以新臺幣參萬元至壹拾萬元之違約金;情節嚴重者並得限制其一個月內不得申請發行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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