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稽字第09600384 3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第12條、第14條、第16條、第16條之1、第1 8條文,除第14條、第16條條文自97年2月1日起實施外,餘自97年1月7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 第 0960060247號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應於權證上市存續期間逐日將預計避險部位與實際避險部位等資訊輸入本公司指定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發行人採委外避險者,仍應依規定申報風險管理機構之避險資訊。
  2. 發行人申報之預計避險部位與實際避險部位連續三個營業日,或最近六個營業日內有三個營業日差異逾正負百分之二十時,本公司應即要求發行人說明原因並得進行實地瞭解,如發現其說明顯欠合理時,得予計點乙次,計點累計達三次者,限制其未來一個月內不得申請發行權證。若差異逾正負百分之五十者,本公司得強制發行人執行避險沖銷策略。
  3. 發行人為外國機構者,依第一項申報之避險部位,如實際避險部位小於預計避險部位時,應於避險專戶中補足上開差異部位表彰標的證券市值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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