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稽字第09600384 3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第12條、第14條、第16條、第16條之1、第1 8條文,除第14條、第16條條文自97年2月1日起實施外,餘自97年1月7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 第 0960060247號函) |
所有條文
-
發行人因權證避險所採之金融工具,應以相關之有價證券或以同一標的證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為之。
-
發行人就同一標的證券之上市認購(售)權證、議約型認購(售)權證、結構型商品及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避險部位,得相互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