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2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稽字第09600384 3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第12條、第14條、第16條、第16條之1、第1 8條文,除第14條、第16條條文自97年2月1日起實施外,餘自97年1月7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 第 0960060247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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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於取得主管機關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後,向本公司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上市時,應檢具認購 (售) 權證上市申請書(附件二),載明其應行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其發行計畫後,即出具同意函,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本公司仍得視申請人之財務業務狀況、標的證券之狀況,及已上市交易之同一或類似標的認購 (售) 權證總額、到期日分布情形等具體情況,不予同意或限制其上市數額或附加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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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經本公司出具同意函,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得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或自行銷售,並交付公開銷售說明書予認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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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由本公司依發行處理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並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