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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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受雇人或其配偶從事期貨交易者,限於委任期貨商開戶,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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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輔助人及委任期貨商對前項人員之開戶、委託及相關事項,應依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規定辦理。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