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0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0月16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七)字 第 04509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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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輔助人不得於期貨商開戶,為自己利益之計算從事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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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證券商依期貨商設置標準有關之規定,申請兼營期貨自營業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