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9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89年9月1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七)字 第0326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15條、第1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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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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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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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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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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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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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東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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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暨其資格與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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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登記表(格式如附件四)暨無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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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已繳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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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場地及設備測試運轉良好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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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結算會員之資格及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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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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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核發許可證照者,撤銷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