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9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89年9月1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七)字 第0326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15條、第1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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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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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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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章程與業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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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場地、人力及軟硬體設備情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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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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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開業當年度及其次年度財務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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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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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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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除檢具前項規定之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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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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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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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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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東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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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暨其資格與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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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登記表(格式如附件四)暨無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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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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