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9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89年9月1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七)字 第0326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15條、第1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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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發許可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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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能完成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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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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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未具備足夠場所及妥善設備以進行其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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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具備稱職人員,以進行其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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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違反公共利益或影響期貨市場健全發展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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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違反本法或本標準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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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評估前項第三款規定情事,得要求該結算機構洽請專業或公正人士進行評估並出具鑑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