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5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14358號令 修正發布第5條、第5條之1、第8條、第13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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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理人或業務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期貨商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該人員並不得違反第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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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代理,期貨商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