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3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80007543 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15條、第20條、第21條、第25條、第27條、第3 2條、第35條、第42條、第48條、第52條、第56條、第5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從事期貨交易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限在所屬期貨商開戶,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
  2. 期貨商對前項人員之開戶、委託及相關事項,應依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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