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3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80007543 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15條、第20條、第21條、第25條、第27條、第3 2條、第35條、第42條、第48條、第52條、第56條、第5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外,不得向非金融保險機構借款。但下列事項不在此限:
    1. 一、發行商業本票。
    2. 二、發行公司債。
    3. 三、為因應公司緊急資金週轉。
  2. 期貨商為前項第三款緊急資金週轉,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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