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3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5000118 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25條、第27條、第29條;增訂第25條之1、第2 5條之2、第29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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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受理開立綜合帳戶從事期貨交易者,其受託契約之主要內容除前條規定外,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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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商、綜合帳戶持有者或其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本會、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及期貨交易所申報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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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綜合帳戶持有人及綜合帳戶下之個別交易人應遵守我國法令及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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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之申報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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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金匯出入及結匯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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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綜合帳戶下個別交易人買賣明細及持有部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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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經本會、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及期貨交易所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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