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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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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3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5000118 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25條、第27條、第29條;增訂第25條之1、第2 5條之2、第2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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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期貨商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從事期貨交易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限在所屬期貨商開戶,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
期貨商對前項人員之開戶、委託及相關事項,應依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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