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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3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5000118 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25條、第27條、第29條;增訂第25條之1、第2 5條之2、第2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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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條
期貨商符合一定資格者得受理境外外國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接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之委託。
前項期貨商得受理開立綜合帳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由期貨交易所訂定,報經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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