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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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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95年3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5000138 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25條、第4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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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經其本國政府准許,得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
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但書、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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