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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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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95年3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5000138 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25條、第4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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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本國金融機構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應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應以機構名義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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