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商設置標準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3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5000138 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25條、第40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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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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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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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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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業計畫書:載明期貨業務經營之原則、總分支機構風險控管之方式、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期貨部門開業當年度與其次年度之財務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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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備經營證券及期貨業務風險區隔與利益衝突之操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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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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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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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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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符合第二十四條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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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已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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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案件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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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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