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3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5000138 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25條、第40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之設置,發起人應於申請許可時,向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存入下列款項:
    1. 一、期貨經紀商:新臺幣五千萬元。
    2. 二、期貨自營商:新臺幣一千萬元。
  2. 期貨商之設置,同時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者,每設置一家分支機構,前項存入款項應增加新臺幣一千萬元。
  3. 前二項存入款項,得以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代之。
  4. 第一項之金融機構為經財政部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並符合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銀行。
  5. 第一項之款項,經許可設置者,於公司辦理設立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後,始得動用;未經許可設置或經撤銷或廢止許可者,由本會通知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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