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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3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5000138 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25條、第4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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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期貨商業務員最低人數如下:
一、期貨經紀商:三人。
二、期貨自營商:三人。
三、同時經營期貨經紀及期貨自營業務者:五人。
期貨商僱用之業務員,應符合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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