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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3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5000138 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25條、第4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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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期貨商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如下:
一、期貨經紀商:新臺幣二億元。
二、期貨自營商:新臺幣四億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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