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12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12月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七字第0920153 545號令修正發布第25條、第27條、第40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期貨業務,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2. 前項獨立部門之經理人及業務員應為專任。但受託買賣之業務員同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不在此限。
  3. 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之本國證券商,其辦理期貨業務之內部稽核人員,得由其辦理證券業務之內部稽核人員具有期貨業務員資格者兼任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