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12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12月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七字第0920153 545號令修正發布第25條、第27條、第40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如下:
    1. 一、期貨經紀商:新臺幣二億元。
    2. 二、期貨自營商:新臺幣四億元。
  2.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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