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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11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11月26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七)字第 006203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第26條、第29條、第35條、第3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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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於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者準用之。但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僅申請兼營國內股價指數期貨或選擇權契約經紀業務之本國證券商,應於申請許可時,向本會指定之銀行存入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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