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6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4071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4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第3條第2項、第124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第90條 (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1. 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由下列成員組成之:
    1. 一、期貨交易所。
    2. 二、期貨結算機構。
    3. 三、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或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
    4.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2. 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設立,於向內政部登記前,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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