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交易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6年3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6年3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0699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25條(中華民國86年4月30日行政院(86)臺財字第16983號令發布本法定於86年6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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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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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五條或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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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但提供人不知其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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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槓桿交易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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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貨服務事業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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