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交易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6年3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6年3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0699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25條(中華民國86年4月30日行政院(86)臺財字第16983號令發布本法定於86年6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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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款之人,直接或間接獲悉足以重大影響期貨交易價格之消息時,於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自行或使他人從事與該消息有關之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相信該消息已公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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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期貨業同業公會或其他相關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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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公職人員、受雇人或受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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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二款受任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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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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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於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