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交易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6年3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6年3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0699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25條(中華民國86年4月30日行政院(86)臺財字第16983號令發布本法定於86年6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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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違反本法或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分,並得限期命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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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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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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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命令為停止六個月以內全部或一部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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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撤銷營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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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再依前項各款連續或加重其處分,至其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