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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發佈日期
民國86年3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6年3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0699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25條(中華民國86年4月30日行政院(86)臺財字第16983號令發布本法定於86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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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條
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眾利益或市場秩序,對於有違反本法行為之虞者,得要求期貨交易之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示有關帳簿、文據或通知有關人員到達辦公處所說明;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被請求人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依法得為辯護之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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