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交易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6年3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6年3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0699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25條(中華民國86年4月30日行政院(86)臺財字第16983號令發布本法定於86年6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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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於執行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市場監視,發現有影響期貨市場秩序之虞者,得對結算會員採取下列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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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結算保證金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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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一交易日內多次追繳結算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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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命令了結全部或部分期貨交易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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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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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影響期貨市場秩序之標準,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