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交易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6年3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6年3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0699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25條(中華民國86年4月30日行政院(86)臺財字第16983號令發布本法定於86年6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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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於執行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市場監視,發現期貨交易達到交易異常標準者,得公布交易資訊;其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之虞者,並得對該期貨交易採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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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整保證金額度或收取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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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全部或部分期貨商受託買賣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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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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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暫停或停止該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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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人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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