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1月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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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向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應將研究報告簽經證券商負責人核准後,交由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業務員推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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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核准人員、推介人員及交付流程等事項,應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規定辦理。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1月5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