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1月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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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向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得以自行或委外方式以自己名義出具研究報告,並應揭露證券商、研究報告撰寫或複核人員相關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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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研究報告應由具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或已向本公司辦妥登記之高級業務員資格者撰寫。但前項研究報告自外國證券機構取得者,得以向本公司辦妥登記之高級業務員資格者複核方式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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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報告係自證券商之海外母(總)公司或海外母(總)公司之關係企業取得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