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2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19條、第21條至第 23條、第26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1條、第43條至第51條、第52條之 1 、第53條至第53條之4、第54條至第56條;刪除第2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 ,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 合事項)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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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借入有價證券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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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向其客戶借入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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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向他家證券商借入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出借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借券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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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向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證券金融事業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撥入證券商之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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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三款有關證券金融事業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取得券源之作業程序,應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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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以其自有之證券撥入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做為券源時,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將有價證券由其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撥入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