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2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19條、第21條至第 23條、第26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1條、第43條至第51條、第52條之 1 、第53條至第53條之4、第54條至第56條;刪除第2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 ,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 合事項)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以其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借入之有價證券履行證券交易市場交割義務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證券商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規定申報賣出錯帳、客戶違約、遲延交割後,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將其借入之證券自證券借貸專戶撥入其他券源抵交割專戶。
    2. 二、證券商確認其借入之有價證券已撥入其他券源抵交割專戶後,應操作「其他券源抵交割申請/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K21,通知類別1:申請),輸入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證券商通知,審核其申請資料及其他券源抵交割專戶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自其他券源抵交割專戶撥入錯帳處理專戶或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辦理其交割作業。
    4. 四、證券商已操作第二款交易通知本公司後,需撤銷該筆申請,應操作「其他券源抵交割申請/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K21,通知類別2:撤銷),辦理撤銷。
    5. 五、證券商得操作「其他券源抵交割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K22)查詢其申請及撤銷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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