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2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19條、第21條至第 23條、第26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1條、第43條至第51條、第52條之 1 、第53條至第53條之4、第54條至第56條;刪除第2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 ,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 合事項)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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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申請將其借券餘額轉撥至設於其他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時,應持證券存摺,並填具「借入餘額匯撥申請書─代支出傳票」簽蓋原留印鑑向參加人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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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接獲前項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借入餘額匯撥」交易(交易代號425),辦理轉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