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2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19條、第21條至第 23條、第26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1條、第43條至第51條、第52條之 1 、第53條至第53條之4、第54條至第56條;刪除第2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 ,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 合事項)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申請歸還運用有價證券擔保品時,依下列程序之一辦理:
    1. 一、由證交所保管劃撥帳戶辦理轉撥者,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透過證交所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將有價證券自證交所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
    2. 二、由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辦理轉撥者:
      1. (一)由證券金融事業操作「借貸證券撥出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K54),通知本公司。
      2. (二)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前二目通知並確認轉撥資料無誤後,將有價證券自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撥入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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