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2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19條、第21條至第 23條、第26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1條、第43條至第51條、第52條之 1 、第53條至第53條之4、第54條至第56條;刪除第2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 ,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 合事項)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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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取得券源時,依下列程序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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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價證券係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辦理轉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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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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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不辦理轉撥時,應操作「撤銷證券借貸異動」交易(交易代號 K56),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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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接獲第一目通知,並確認無第二目通知,即將有價證券自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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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價證券係由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金融事業客戶開設於往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辦理轉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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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其往來證券商操作「借貸證券撥出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K54),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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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透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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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接獲前二目通知確認轉撥資料無誤後,即將有價證券自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金融事業客戶於往來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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