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2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19條、第21條至第 23條、第26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1條、第43條至第51條、第52條之 1 、第53條至第53條之4、第54條至第56條;刪除第2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 ,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 合事項)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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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申請將抵繳之擔保品轉換為以其持有之有價證券為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擔保或不限用途款項借貸之擔保時,證券商應依客戶之申請操作「借貸款項擔保品類別變更」交易(交易代號 K12)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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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借貸款項擔保品類別變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