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2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19條、第21條至第 23條、第26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1條、第43條至第51條、第52條之 1 、第53條至第53條之4、第54條至第56條;刪除第2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 ,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 合事項)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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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處分或撤銷處分客戶提供之擔保品時,應填具「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處分/撤銷轉帳申請書」,並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處分/撤銷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11)或「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處分/撤銷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K11S)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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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證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與其借貸款項違約處理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但擔保品為開放式受益憑證,且以買回方式處分擔保品者,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即將擔保品由證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撥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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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撤銷已完成前項規定之開放式受益憑證轉帳時,應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