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2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19條、第21條至第 23條、第26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1條、第43條至第51條、第52條之 1 、第53條至第53條之4、第54條至第56條;刪除第2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 ,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 合事項)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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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券人申請歸還出借人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時,應填具「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書」(乙式二聯),簽蓋原留印鑑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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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審核前述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226),將歸還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借券人,另乙聯申請書由參加人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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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前述轉帳通知後,即將有價證券自借券人避險專戶撥入出借客戶保管劃撥帳戶,並為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及通知參加人於自有帳及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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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得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確認當日歸還撥入之存券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