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2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19條、第21條至第 23條、第26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1條、第43條至第51條、第52條之 1 、第53條至第53條之4、第54條至第56條;刪除第2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 ,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 合事項)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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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無法還券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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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券人無法還券,經證交所自交易市場買回或借取有價證券後,本公司依據證交所通知,將有價證券自證交所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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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券人違約時,其提交之有價證券擔保品經證交所處分後,由證交所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130)將有價證券擔保品由證交所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其開設於證券商之違約處理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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