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2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19條、第21條至第 23條、第26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1條、第43條至第51條、第52條之 1 、第53條至第53條之4、第54條至第56條;刪除第2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 ,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 合事項)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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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自行或受託辦理有價證券出借申請作業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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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出借時,本公司依據證交所通知,辦理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出借有價證券之圈存作業,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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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人辦理撤銷有價證券出借時,本公司依據證交所通知,辦理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出借有價證券之解圈作業,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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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借參加人得操作「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異動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419,查詢類別1),列印「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之借券出借圈存/解圈明細資料查詢單」,查詢當日出借有價證券之圈存/解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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