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2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19條、第21條至第 23條、第26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1條、第43條至第51條、第52條之 1 、第53條至第53條之4、第54條至第56條;刪除第2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 ,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 合事項)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自行或受理客戶申請標借或議借出借有價證券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參加人於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規定時間內填具「證券圈存/解圈申請書」操作「證券圈存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152),將申請出借證券圈存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
    2. 二、就已出借之證券繼續參加標借或議借時,不須辦理圈存。
    3. 三、於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規定時間截止前,申請撤銷出借證券圈存時,參加人填具「證券圈存/解圈申請書」操作「證券解圈」交易(交易代號 153),將申請撤銷出借證券圈存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
    4. 四、於標借開標完成或議借結束後,就未出借之證券,得申請解圈,由參加人填具「證券圈存/解圈申請書」操作「證券解圈」交易(交易代號 153)通知本公司辦理解圈。未申請者,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自動辦理解圈。
    5. 五、出借參加人得操作「證券圈存、解圈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B77),列印「圈存、解圈查詢單」,核對當日投標時間截止時之圈存申請明細資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