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2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19條、第21條至第 23條、第26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1條、第43條至第51條、第52條之 1 、第53條至第53條之4、第54條至第56條;刪除第2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 ,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 合事項)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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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於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無法交付有價證券予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憑以換回證券支付憑單時,應於停止過戶日起操作「刪除證券所有人名冊資料查詢」(交易代號 K31),查詢應刪除名冊之有價證券資料,並於停止過戶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操作「證券所有人名冊資料刪除」(交易代號 K30),將刪除之有價證券持有人資訊及數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編製刪除通知書通知發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