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2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19條、第21條至第 23條、第26條至第33條、第35條至第41條、第43條至第51條、第52條之 1 、第53條至第53條之4、第54條至第56條;刪除第2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 ,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 合事項)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依營業細則第一0九條或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申請借券後,其還券及續借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借券參加人自其錯帳處理專戶或其違約處理專戶補回證券後,須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
    2. 二、本公司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辦理還券作業,將歸還證券,由借券參加人借券之相關帳戶,撥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再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2. 參加人未申請借券且未完成有價證券交割,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為其辦理借券後,其還券及續借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借券參加人得操作「主動借券還券撥轉」交易(交易代號 A61)通知本公司辦理還券。
    2. 二、本公司依借券參加人通知辦理還券作業,將歸還證券,由借券參加人借券之相關帳戶,撥入借券參加人之借券專戶,再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3. 借券參加人無法於借券完成交割或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開立證券支付憑單暫代交割日後之第一營業日還券時,須繼續辦理借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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