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86年1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6年1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6)臺證上字第01499 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86年1月20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6)臺財 證(一)字第10502號函准予修正)

所有條文

  1. 十三、前條所稱重大事件,係指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對公司財務、業務
    有重大影響,致該公司有營運因難或停頓之虞者:
    (一)上市公司之經營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之情事,或其他原
    因經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公司登記或予以解散者。
    (二)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
    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三)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
    有重大影響者。
    (四)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其預估損失超過
    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五)上市公司主要債務人遭退票、申請破產或其他類似情事;公司
    背書保證之主要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等
    情事者。
    (六)嚴重減產、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
    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
    款情事之一者。
    (七)簽訂重要契約、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
    收購他人企業或與他公司業務合作計畫之簽訂或解除。
    (八)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依相關法令進行破產或重整程序
    ,經法院院裁定者。
    (九)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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