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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前條所稱重大事件,係指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對公司財務、業務
有重大影響,致該公司有營運因難或停頓之虞者:
(一)上市公司之經營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之情事,或其他原
因經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公司登記或予以解散者。
(二)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
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三)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
有重大影響者。
(四)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其預估損失超過
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五)上市公司主要債務人遭退票、申請破產或其他類似情事;公司
背書保證之主要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等
情事者。
(六)嚴重減產、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
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
款情事之一者。
(七)簽訂重要契約、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
收購他人企業或與他公司業務合作計畫之簽訂或解除。
(八)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依相關法令進行破產或重整程序
,經法院院裁定者。
(九)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