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12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1010404 412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至第7條條文;並自102年1月2日起實施 (中華民 國101年11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10045122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於每日收盤後,即分析上市有價證券(不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以其為標的之有價證券、外國債券、政府債券、普通公司債)之交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告其交易資訊(漲跌幅度、成交量、週轉率、集中度、本益比、股價淨值比、券資比、溢折價百分比等):
    1. 一、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
    2. 二、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
    3. 三、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異常放大者。
    4. 四、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週轉率過高者。
    5. 五、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過高者。
    6. 六、當日及最近數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明顯放大者。
    7. 七、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過高者。
    8. 八、本益比、股價淨值比異常及當日週轉率過高,且符合較其所屬產業類別股價淨值比偏高、任一證券商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或任一投資人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等三種情形之一者。
    9. 九、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券資比明顯放大者。
    10. 十、臺灣存託憑證收盤價與其表彰股票所屬國交易市場收盤價計算之溢折價百分比異常者。
    11. 十一、其他交易情形異常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者。
  2. 有價證券當日無前項計算異常標準所使用之收盤價格者,依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
  3. 有價證券升降幅度計算公式含有以標的證券或標的指數等計算因素者,一段期間累計漲跌百分比差幅之計算,準用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4. 有價證券交易單位低於一千單位者,其成交(委託)量交易單位數據標準,準用第二條第四項規定。
  5. 第一項各款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本公司另訂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