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1月22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於每日收盤後,即分析股票、受益憑證、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存託憑證及認購(售)權證等有價證券之交易,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公告其交易資訊(漲跌幅度、成交量、週轉率、集中度、本益比、股價淨值比、券資比等):
    1. (一)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
    2. (二)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
    3. (三)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異常放大者。
    4. (四)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週轉率過高者。
    5. (五)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過高者。
    6. (六)當日及最近數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明顯放大者。
    7. (七)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過高者。
    8. (八)本益比、股價淨值比異常及當日週轉率過高,且符合較其所屬產業類別股價淨值比偏高、任一證券商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或任一投資人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等三種情形之一者。
    9. (九)最近一段期間之券資比明顯放大者。
    10. (十)其他交易情形異常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者。
  2. 有關認購(售)權證、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最近一段期間累計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依下列公式計算。
  3. 一段期間累計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該期間內認購(售)權證、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當日收盤漲跌金額〔該期間內標的證券之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投資組合之認購(售)權證,取其組合證券中最大者)當日行使比率〕100%之累計,且與同期間標的證券累計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投資組合之認購(售)權證,取其同期間組合證券累計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之平均值)計算其差幅。
  4. 第一項各款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其除外情形,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隨時調整,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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